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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权威发布典型案例教您识破电信网络诈骗骗局!

时间:2022-07-11 13:22:21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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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七月八日,省高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六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骗意识和反诈能力,强力挤压涉诈犯罪生存空间,推动构建全民防诈、全民反诈的格局,努力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案例1
张某某等14人诈骗案——
以刷单为名招募兼职人员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招募被告人刘某某等13人,然后在社交平台及语音平台上发布挂机、刷单等虚假招聘信息,夸大收益,诱导他人缴纳620元至820元不等会费成为会员,并由张某某收取会费后按一定比例分成。该团伙为会员提供的刷单或挂机任务极难获利,在会员要求退会费时拒不退还,以此来骗取他人会费。截至案发,共骗取2000余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以挂机、刷单为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他人缴纳会费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张某某等7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杨某某等5人犯罪数额巨大,豆某某等2人犯罪数额较大。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等其余被告人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其中1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刷单返利式诈骗由于返利周期短、引流成功率高,变种日渐增多、变化日渐复杂,是电信网络诈骗中多发高发的犯罪形式。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想兼职刷单赚钱的想法,打着“足不出户、高额佣金”的旗号,通过网页、社交软件等渠道发布兼职广告,通过“新手任务”返利小额佣金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下载虚假APP,缴纳会费、进行充值、先行垫资做“进阶任务”,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继而完成诈骗。在此提醒,刷单发财是套路,莫贪小利进骗局。依靠兼职刷单动动指头就能轻松挣钱的想法本身就不切实际,先行充值或垫付资金的刷单行为多是诈骗,切莫被蝇头小利诱惑,落入他人设下的诈骗陷阱。

案例2
李某某、郭某诈骗案——
诱骗投资失败的被害人在网络平台投资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某担任该公司监事。李某某雇佣员工宋某、陈某、刘某某等10人(另案处理),由宋某、陈某任主管,指示其他被告人通过连续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可以帮助客户找回之前在其他网络平台上投资的损失,且能获取高额收益,诱骗被害人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继续投资,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被告人获取非法收益67万余元后,即将该公司注销。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郭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自愿缴纳了罚金,其中郭某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理财投资机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等可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虚假投资理财诈骗类案件,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往往很大。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被害人想通过投资理财获得高额收益的心理,冒充专业人士或者谎称具有特殊资源渠道获取高额回报,诱骗被害人在其指定投资平台注册、充值,并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实施诈骗。被骗者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热衷投资、理财炒股,一旦被骗,损失惨重。在此提醒,辛苦致富十年功,莫被高利诱惑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轻信网络“投资”等轻松赚钱的噱头,在选择投资理财平台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理性辨识,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3
王某某等6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冒充贷款公司客服实施虚假网络贷款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盘某某在网上购买被害人信息资料、提供作案使用手机,并伙同王某某、陈某某从被告人彭某某处购得用于诈骗的手机卡20余张,由陈某某等人冒充“360借条”等贷款公司客服人员给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郭某等6人12.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向他人出售手机卡20余张,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或出售手机卡数量及其他量刑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等被告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贷款因其放款快、手续便捷等特点,成为急需资金周转群众优先选择的借贷方式之一。诈骗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急切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发布办理贷款等广告信息,打着“无抵押”“免征信”“无息低息”“快速放贷”的幌子,以需要收取手续费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虚假网络贷款诈骗。该类诈骗犯罪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此类犯罪往往还伴生有上下游关联犯罪,即对目标人群个人信息进行买卖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提醒,网络贷款有陷阱,无息低息不轻信。有金融需求的群众一定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切不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贷款,警惕贷款无门槛、贷前乱收费的诈骗陷阱。

案例4
冯某某诈骗未成年人案——
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告人江某(另案处理)共谋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冯某某等人通过“快手”APP以“送手机、发福利”为诱饵,将多名未成年被害人拉入QQ群内,诱骗被害人使用微信、支付宝扫提前备好的付款二维码骗取钱财,共计骗取未成年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共计6.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针对不特定未成年人多次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多名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对象,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手机、电脑等互联网终端使用的低龄化,诈骗犯罪分子专盯未成年人下手,设置了“免费领红包”“免费领皮肤游戏道具”“解除防沉迷系统”“低价购买游戏装备和账号”“饭圈福利”等骗局。由于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不强,面对有针对性的诈骗手段,极易掉入诈骗陷阱。在此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红包背后藏陷阱。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引起重视,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识骗防骗教育;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向未成年子女泄露支付密码,更不要随便开通免密支付,谨防诈骗。
案例5

甘某某等28人诈骗案——
利用社交软件引诱被害人参与赌博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甘某某通过招揽同乡、在“58同城”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录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甘某某为首要分子、濮某某等8人为骨干成员、刘某某等19人为一般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利用网络交友软件虚构身份,寻找同性恋网友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玩赌博游戏能赚钱为诱饵骗其下注,通过控制赌博结果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骗取10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30余万元。
另查明,该诈骗集团中张某某等7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3名未成年被告人系在网络招聘平台上求职时加入该诈骗集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甘某某为首的2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获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与赌博游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甘某某、濮某某等24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甘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甘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濮某某等8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等19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濮某某等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专业化、职业化、公司化的新特点,其中的集团犯罪、团伙犯罪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刑事犯罪中集团犯罪、团伙犯罪的比例。犯罪集团和团伙中各成员分工明确,诈骗手法专业、职业,社会危害性极大。此外,还应关注的是本案被告人涉及7名未成年人,其中3名未成年人系在求职应聘时加入诈骗集团。在此提醒,网络交友不可靠,赌博容易入圈套。同时,提醒广大家长及青少年,要甄别招聘信息,对招聘平台上高薪资低要求、岗位不详的求职信息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工作内容疑似诈骗,要想办法脱离并报警,切莫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案例6
董某某等6人诈骗案——
“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底,在印度尼西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董某某、郭某某和李某某3人,回国招募刘某某、吕某某、葛某某等人结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团伙,共谋利用婚恋交友网站以恋爱交友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以赌博网站存在漏洞可获得高额盈利为由,诱导被害人在虚假赌博网站充值实施诈骗。该集团成员分工明确,董某某负责购买赌博网站后台、他人银行卡及微信号,同时还负责控制赌博网站后台数据实施诈骗,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葛某某负责实施诈骗,吕某某负责赃款取现。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5起,涉案金额10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赌博网站数据维护工作人员身份,以恋爱为名诱骗他人在赌博网站充值,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董某某负责组织、策划骗局并积极实施诈骗行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分赃,积极实施诈骗行为,系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参与分赃,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他人取款,该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十三年至十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发案较多。诈骗犯罪分子在婚恋网站、移动社交平台冒充单身异性,以婚恋为名交友,假冒成功人士,继而诱骗被害人在赌博网站充值下注实施诈骗,并衍生出“杀猪盘”式诈骗与敲诈勒索相融合的犯罪手段,甚至在境外形成一整套黑色产业链,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即是从境外回国组建犯罪团伙从事“杀猪盘”式诈骗。在此提醒,网恋交友需谨慎,虚情假意套路深。不轻易交付钱财,摒弃不劳而获心理,享受健康网络生活。

本栏稿件由本报记者张荣、王佳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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