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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时间:2022-11-11 13:20:33 来源:山西晚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近日,省自然资源厅消息出台《山西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办法》,旨在激发市场活力,有效解决我省生态保护修复问题。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明确由属地政府为支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具体涵盖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和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等重点领域。
《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
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包括自主投资参与、与政府合作参与、公益参与三种。自主投资参与,是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以总承包方式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与政府合作参与,是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公益参与是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办法》明确,对集中连片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社会资本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社会资本投入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修复后新增集体农用地的经营权依法优先流转给社会资本投入主体。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等。
此外,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凡违反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恶意造成破坏山体、违法占地、私挖滥采、违规排放、毁坏森林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凡以生态保护修复名义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破坏地质环境影响地质安全、违法违规盗采资源、损害属地群众利益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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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重点区域禁止新增钢厂、铝厂
山西晚报讯(记者 张磊)11月8日,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要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重点区域禁止新增钢铁、电解铝等品种产能。
据悉,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方面,山西将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境准入关,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对拟建、在建和已建成的“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重点区域禁止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聚氯乙烯、烧碱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基本完成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推动高炉一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积极推进火电、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化工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建设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到2023年年底前,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以及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其他焦炉。
此外,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山西将合理控制煤炭开发规模,推动煤炭智能绿色安全开采,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四五”时期,晋中、运城、临汾、吕梁等汾渭平原城市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
同时,开展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积极布局高参数先进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自备发电机组,支持燃煤自备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
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方面,山西将继续推动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有序推进氢能、甲醇、地热能、生物质能发展,推进大型风光基地建设和光伏发电多场景融合开发。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国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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