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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明春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定了

时间:2022-10-29 13:20:24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10月25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2022—2023年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于不同的用电户,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居民家庭可以自主选择最为划算的计费方式。

居民家庭:自主选择划算计费模式

《通知》明确,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采暖用电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可结合家庭采暖用电实际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以下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峰谷时段计价方式: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执行阶梯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根据居民用户类别执行。
第二种方式是用电量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期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采暖期用电量额度=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
第三种方式是平段电价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0.477元/千瓦时。
对于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其中,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采暖用电量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
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单位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自主选择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或“平段电价计价方式”执行。

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可参考居民峰谷时段计价

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进行区域集中供暖的,供暖用电执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
在今年10月24日之前已建成的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项目,可向当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经当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认定,并在供暖用电实施单表计量后,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对企业2022—2023年采暖期一定额度范围内的供暖用电量,按居民家庭低谷电价0.2862元/千瓦时执行,超出部分执行0.507元/千瓦时。上述供暖用电量额度,等于企业实际供暖户数×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
有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同“煤改电”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供暖收费票据、用户取暖情况等据实确定企业实际供暖户数,并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按要求测算明确具体企业供暖用电量额度,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同时,2022—2023年采暖期结束后,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农村地区“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其余“电采暖”:全按市场价购电

其他电采暖电价政策除以上“煤改电”以外的其他电采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
暂未直接(或售电公司代理)从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通知》指出,我省继续支持“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

本报记者王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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