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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未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被罚共计90万

时间:2021-12-14 12:46:2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14日讯(记者 王嘉浩)12月13日晚间,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600490.SH)发布公告称,因没有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罚共计90万。

据了解,鹏欣资源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立案告知书》,于2021年12月13日调查完毕,并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海证监局表示,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与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1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

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美元。鹏欣资源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鹏欣资源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鹏欣资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告知书显示,鹏欣资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何寅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上述销售和退货事项的决策人和执行人,并且在前述退货协议签订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涉案的退货事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楼定波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敦促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储越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及时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学才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在相关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何寅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楼定波、储越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李学才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对此,鹏欣资源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为准。同时其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料显示,鹏欣资源的主营业务为金属产品贸易、工业、其他贸易、工程,占营收比例分别为:77.22%、15.62%、6.6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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