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时事评论 >

山西法院宣判首例“自洗钱”案

时间:2022-05-06 09:26:47 来源:山西晚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近日,五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胡某某、赵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以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5月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山西法院宣判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赵某二人共同长期向众多吸毒人员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2021年3月1日之后,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被告人赵某提供的微信账号收取贩毒所得42440元,二人将其中部分钱款提现至银行卡,再从银行卡转至被告人赵某支付宝后用于个人消费。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资金和来源,使用微信收取毒资并实施提现、转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五台县人民法院主审本案的法官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洗钱罪仅指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5种方式为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7类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他洗钱”,而对于将自己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通过转账及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则基于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视为被告人对赃款的处置,不定性为洗钱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行为人自己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自洗钱”成为独立的犯罪,与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适用范围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的重大修改,因《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所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仅对被告人胡某某、赵某在2021年3月1日之后通过转账转移贩毒所得的行为定性为洗钱罪。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Copyright © 2021 山西商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