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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信访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时间:2022-06-24 09:21:14 来源:太原日报

今年5月的一天,市信访局收到王女士的网上来信。信中说,她花1万元购买了一台“静音”麻将机,使用时发现声音特别大,找相关部门测得声音响度大于40分贝,远高于小于20分贝的静音标准,遂要求商家赔偿。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引导她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解决此事。王女士找到属地市场监管局,最终获得价款两倍的赔偿。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可要求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履行或答复。据此,我们引导王女士找市场监管部门,加快信访事项的办结速度。”6月22日,市信访局网信科科长李佳结合近期信访事项,对《信访工作条例》作出解读。

“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信访工作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市信访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建业说,“其中,申诉求决类事项,细分为六种情形: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最后一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今年4月,某农业开发公司反映,几年前,其在我市某地建成智能温室,用于食用菌生产。之后在当地政府开展的清理行动中将智能温室拆除,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信访部门深入了解后,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对被拆建筑的附着物,涉及的每个部门都进行了核实鉴定。“这就属于申诉求决类事项,鉴于双方有争议,我们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公司已走司法程序,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这样就可以避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导致信访问题久拖不决。”市信访局网信科四级主任科员师华莉说。

6月10日,信访人邢某反映,我市一家商行违法销售假药劣药,他认为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太轻,希望通过信访渠道将其绳之以法。6月13日,市信访局将此网上投诉件转至市场监管部门,导入行政处罚程序,目前正在处理中。李佳解释道,“这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第四种情形,即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分类明确办理程序,在操作层面对于化解信访问题有着积极意义。”市信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为契机,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记者 霍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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