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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禁猎区“电烤野猪”引发山火

时间:2021-09-01 13:22:23 来源:山西晚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 实习生 王思畅)因为想吃野猪肉,两名男子在禁猎区内私自架设电网捕猎,结果“电烤野猪”引发山火,过火面积达1.04公顷。8月31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经一审判决,两人因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介绍,此次被判刑的杨某与王某属于“惯犯”。2019年冬天,杨某、王某预谋非法捕食野猪。同年,二人购买了电瓶、变压器、铁丝等作案工具,多次在阳城县西河乡崔凹村山坪庄的田地内架设电网电击野猪,猎杀野猪一头。2020年9月,二人采用同样方法,在山坪庄的田地内猎杀野猪一头。今年1月18日晚,二人再次采用同样方法在山坪庄的田地内猎杀野猪一头,不料引发山火。事情发生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火灾的过火面积为1.04公顷(15.6亩)。案发次日,杨某与王某到阳城县公安局投案。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阳城县西河乡属于禁猎区,私自架设电网捕猎属于国家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杨某、王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多头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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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不是想吃就能吃
根据《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别名山猪)为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非法狩猎罪。其行为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违反狩猎法规”。其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批准,未持有《特许猎捕证》,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的行为。
“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此外,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区、风景区,也是禁猎区。“禁猎期”是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
“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枪,以及用毒药、炸药、火攻、烟熏、网捕、电击等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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