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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开车门可不是小事

时间:2022-06-02 09:22:19 来源:山西日报


疏忽大意开车门,可不是件小事!如果您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这时,倘有电动车或自行车刚好在车后方行驶并且距离较近,就会导致骑车人一下反应不及时,撞到车门,接下来事态的大小就看您的运气了。
停车、开门、下车,这样稀疏平常的小事,却暗藏“杀机”,甚至摊上官司。
王某驾车送李某某回家,在行至李某某居住的小区附近时,车辆停放于小区西侧的人行道上。李某某打开左后侧车门下车时,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许某某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倒地,送医后因其颅脑严重受损,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反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打开车门妨碍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相比王某停车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更大,过错更为严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与王某按照相关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均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例如,行人在高速公路突然横穿,致使过往车辆紧急刹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认定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相应罪名。汽车已普遍进入大众生活,“小疏忽”会引发大灾祸。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停车、下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仔细观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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