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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2021-12-13 09:20:06 来源:山西日报


吕梁市高先生:2019年3月20日,我通过网络在一家互联网公司(注册范围:技术咨询)注册成为维修工。公司通过App给我派单。我接单后带自己的工具去客户家维修,公司每月按我维修成功率给我提成。去年10月5日,我在去客户家维修冰箱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后,公司认为和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我办理工伤事宜。我和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吗?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张林凯律师:你和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一方面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另一方面看“劳动成果归谁所有”。所谓“人身从属性”,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是不是拥有管理、指挥、监督方面的权利。而“劳动成果归谁所有”,则是看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给了谁。具体到本案:
首先,你与维修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从属性。第一,虽然维修公司通过App向你派送客户报修单,但接单时你并不是必须完成该订单,而是有充分自主选择权。你可选择接单,也可拒绝。拒绝接单时,你只需告知客服即可,并无其他惩戒措施。此外,你也无须去公司打卡上下班及坐班,你的时间完全由你自行安排,公司对你的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量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你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二,公司并没有和你约定固定工资,而是根据维修单数及维修成功率进行提成。在没有维修单的情况下,你就没有工资,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对价的法律关系明显不同。
其次,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只是“技术咨询”,线下“维修”并非其业务组成部分。公司仅是提供双向选择信息,是中介作用,业务是否成立由你和客户之间协商确定,这和劳动者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性质不同,难以认定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仅提供服务信息,你根据自己的劳动技能、用自己的劳动工具、按照自己的时间向客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你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紧密的劳动人身依附性;服务过程中,你无须接受公司的考勤及其他制度管理,公司每月根据你的接单数量、维修成功率等进行核算。你和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成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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