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创业商讯 >

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遭罚225万元 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 将狠抓内控执行

时间:2021-12-16 12:48:16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16日讯(记者 郭伟莹) 近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而遭到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罚款225万元并责令改正。

华安保险相关方面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2019年1月—2020年6月期间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公司高度重视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认真对标监管各项管理要求积极整改。未来,将在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狠抓内控执行、规范经营。

问题:2019年1月—2020年6月期间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而遭罚。同时,麦建立、许寿元、黄微微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25万元。对麦建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许寿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黄微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针对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此次罚款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有哪些?华安保险相关方面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2019年1月—2020年6月期间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将狠抓内控执行、规范经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对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本次行政处罚的依据,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则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而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范围包括,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超额承保;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等;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等。

针对此类行为将如何整改、防范?华安保险方面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认真对标监管各项管理要求积极整改。未来,将全面深化内控合规文化建设,在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持续完善内控制度流程,狠抓内控执行、规范经营,强化提升公司的内控管理水平。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Copyright © 2021 山西商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