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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降级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又回来了

时间:2021-08-27 09:23:43 来源:山西晚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 实习生 王思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被不具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权限和业务职责的县级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自即日起,你不得继续驾驶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的决定。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启动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机制。8月2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目前该县级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决定已被撤销,此案也被最高检列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2018年1月6日,翟某胜驾驶大货车在省道317线5KM+300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情发生后,山西省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同日作出《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交警部门告知翟某胜: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被依法注销,限翟某胜于三十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依法公告作废;自即日起不得继续驾驶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
此后,翟某胜按照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具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的权限和业务职责,故一审判决撤销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对此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但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迟迟未依法履行生效行政裁判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21日,翟某胜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直未作出是否受理立案裁定。2020年4月9日,翟某胜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同年5月19日,县人民法院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执行通知书。目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撤销翟某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的决定。
“行政裁判执行是人民法院审理、裁判行政争议过程的延续,是当事人尤其是行政相对人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保障,属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范围。”检察官介绍,对于人民法院未能及时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行政裁判进行立案,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的,检察院会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法院依法规范执行立案审查程序、促进被诉行政机关履行生效判决,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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