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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野猪咬伤打猎者赔了5万多

时间:2021-12-02 17:20:44 来源:成都商报

老人被野猪咬伤 打猎者赔了5万多

被野猪咬伤致残四年之后,通江县年近8旬的朱婆婆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款。但她的身体已大不如前,“想起还是怕……”

2017年9月10日,通江县空山镇,朱婆婆正在屋后放羊,一只被猎狗追赶的野猪迎面而来将她咬伤,致其全身多处骨折,在重症监护室住了21天才转入普通病房,出院4个多月后才下床。经司法鉴定,老人损伤构成9级伤残。

2018年6月,朱婆婆提起诉讼,向猎狗主人、当天上山打猎的王某索赔157599元。此案经法院一审、二审,于2020年10月最终判决,王某持枪打猎导致野猪受惊咬伤朱婆婆,其持枪打猎的行为与朱婆婆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对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酌定承担50%的责任。朱婆婆的各项损失合计111701.25元,王某应赔偿55850.62元。

放羊时突遭野猪咬伤,

在ICU抢救了21天

2017年9月10日,朱婆婆在离家直线距离仅50米的屋后山坡上放羊。据朱婆婆回忆,当时,一头野猪和一只狗突然迎面跑来,野猪咬住她的右手,疼着她直叫,随后就晕了过去。

好在邻居秦先生及妻子廖女士正在100米开外的山梁上摘松果,听见老人的惨叫,循声跑来。廖女士介绍,夫妻俩跑过来时,野猪已经离开,朱婆婆衣服被撕烂,全身到处是血。丈夫随即将其背回家中,发现老人背部和大腿受伤严重,腰部伤口有一指长,右手好像还有骨折,“当时家里人都不敢看,害怕她挺不过来”。

家人迅速联系空山镇卫生院。通江县空山镇卫生院冯医生说,朱婆婆被送到卫生院时伤情严重,因卫生院力量有限,为了不耽误救治,他就帮忙联系将她转到了通江县人民医院抢救。

说起婆婆当年的伤情,儿媳罗女士至今心有余悸。她说,当时伤得让人不敢看,“肉都翻出来了”。

虽经几年的康复,但朱婆婆的右手手指已经变形,无法打开;双脚伤痕明显,腰部还有约10厘米长的伤疤……罗女士说,婆婆当年被送到通江县人民医院后,因伤情严重被送入重症监护室,“住了21天,才转到普通病房”。随后,朱婆婆又住了一个月院,直到2017年10月31日才出院。

出院后,朱婆婆只能卧床休养,由儿媳全力照顾。罗女士说:“差不多2018年3月,老人才开始下床。”经司法鉴定,朱婆婆这次损伤构成9级伤残。

索赔15万余元,

官司打了两年多

罗女士告诉记者,婆婆被野猪咬伤后,居然还有一个背着猎枪的男子王某前来问自己要野猪……

对此,邻居秦女士称:“王某当时并不知道朱婆婆被野猪咬伤了,还以为朱婆婆家的人把他打的野猪捡走了,所以跑来要野猪,我们才发现是他在打野猪。”

随后,罗女士报警,王某被警方带走。经调查发现,当天王某的猎狗追野猪时,自己远远落在了后面,并没看到野猪咬伤朱婆婆。2018年2月,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管制一年。

2018年6月,朱婆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共计157599元。

据朱婆婆回忆,当时有野猪和狗出现,野猪咬伤她的右手后,自己已经晕过去,其他情况并不知道。因此,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对朱婆婆之伤是否是王某所带猎狗及被打猎而惊吓的野猪咬伤争议较大。

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朱婆婆各承担50%责任,朱婆婆因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1701.25元,由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5850.62元(不含朱婆婆受伤后王某已支付的20000元),其余损失朱婆婆自负。

王某不服继续上诉。2020年10月29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载明:“从高度盖然性判断可以认定王某持枪打猎导致野猪受惊咬伤朱某某,王某持枪打猎的行为与朱某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王某应当对朱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王某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11月29日,罗女士告诉记者,2017年老人受伤后,王某先后拿了20000元医药费,之后的赔偿因为打官司,赔偿款一直没有给,“直到几月前,剩下的赔偿款才到账”。

罗女士说,在没被咬伤之前,婆婆在家可以自理,煮饭、养羊、喂猪、砍柴火,自己则可以在外面打临工挣钱。现在,她只能留在家里照料婆婆。老人现在不出远门,附近亲戚喊去吃饭也不愿意去,原因是“行走不方便,手也不方便,筷子都拿不起,给别人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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