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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民事诉讼中法院公告和公告费

时间:2020-10-22 00:43:03 来源:互联网

最近小编发现有诸多的小伙伴们对于民事诉讼中法院公告和公告费这个问题都颇为感兴趣的,大家也都想要及时了解到民事诉讼中法院公告和公告费相关信息,那么小编今天就来为大家梳理下具体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消息吧。

民事诉讼中,交法院的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公告费并应该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公告送达的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之后,根据该 “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扩展资料

各项公告费用

1、公告费,每次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案件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8、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4、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公告费一般来说定在50元左右不等,但也有例外。

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公告费也会有所不同。要注意的是,公告的媒介一样会影响公告费的多少,我们在计算公告费时要将各方面情况都考虑进去,如果发现要求支付的公告费与实际支付相差太大,可以依法提出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小编提醒,在计算公告费时有相关律师指导更为稳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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