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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200万存款被盗刷 银行一审被判赔偿166万

时间:2014-09-17 10:50:16 来源:温州商报

207.95万元存款瞬间不翼而飞,谁该对损失负责?陈女士与银行交涉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银行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9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和该银行承担责任比例为2:8,银行要赔偿陈女士166.36万元。

陈女士家住乐清市乐成街道,2010年10月8日,陈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截至2013年6月14日16时42分,卡内存款余额尚有2079878.81元。

2013年6月14日21时42分至46分,陈女士在家连续收到三条刷卡消费短信,消费金额分别为98万元、98万元、11.95万元。陈女士吓呆了,自己在家里,卡也在自己身边,怎么会有银行消费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数额?陈女士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了。“当晚我收到第一条信息,我就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确定钱被盗刷了,我问在哪里刷的,要求停刷,银行客服说不知道,要到星期一才能查。”陈女士说。

当晚,陈女士就报案了,公安局在次日零时许查明,钱是在厦门一POS机被盗刷走的。后来,在公安局警察和陈女士儿子的陪同下,陈女士带着银行卡一起到ATM机上取走了剩余的几百块钱。

巨额存款被盗刷,陈女士与银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未果。后陈女士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返还她储蓄存款2079500元。

乐清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于某当晚在厦门使用犯罪嫌疑人沈某提供的伪卡,在POS机上分三笔盗刷被害人陈女士银行卡。该案是犯罪团伙作案,14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其中三人是台湾人,现该案尚在审理中。陈女士银行卡信息是在台湾泄露的。陈女士承认自己在案发两个月前去过台湾,并在台湾正规商场刷卡买了一块手表。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发卡行对银行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本案被告银行发给陈女士的银行卡,其卡内的信息轻易就能被他人取得并予以复制,以致陈女士所持的借记卡在陈女士保管时被他人使用伪卡在异地盗取银行卡内存款,造成陈女士损失存款2079500元,被告银行对其所发行的银行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女士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银行卡在消费的同时不仅需要有效的银行卡,还需要持卡人所保管的有效密码才能完成消费行为,银行卡有效密码由持卡人保管,因此陈女士需要要承担密码保管不力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陈女士和被告银行承担责任比例为2:8。法院一审判决本案被告银行赔偿陈女士存款166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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