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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稽查局:将虚开发票案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时间:2021-08-30 13:20:23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因存在涉嫌大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因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罚,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将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接受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8-2020.8)总体安排》的工作部署,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X03案件查处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2018年、2019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调取了相关资料,重点检查了涉嫌取得及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言证及取得相关物证相互印证,确认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进销项严重不匹配、账证不符。进销项品名不符;购销商品品名不符,虚列成本,无购有销;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明细账不符,虚增库存商品成本;商品售价低于成本价且结转成本单价不符。
二、资金回流、大宗交易未付款。存在完整资金回流行为;年终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销货有大额应收款项,购进货物有大额应付款项,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交易资金不真实情形。
三、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而开具发票。与上游企业合同不一致;账账、账证、账实、账表不符;上下游企业人员对相关货流情况描述不一致;公安部门提供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笔录证据说明该企业为空壳公司,无货交易。
鉴于上述情况,该企业存在涉嫌大量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行为。
由此稽查局做出了如下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二款规定,应补缴增值税5750.08万元;根据相关税费规定,应补缴其他税费69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企业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908份,金额38249.16万元,增值税税额5776.04万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行为;该企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00份,金额39063.99万元,增值税税额5888.45万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行为;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随着税制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犯罪,是指以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本案中,该企业涉及的上下游企业人员,对相关货流情况描述不一致。公安部门提供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笔录证据说明该企业为空壳公司,无货交易。在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时,获悉万某某、梁某已于2019年7月17日和7月19日被X-03案发地警方抓捕。据太原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提供的证据资料万某某和梁某的《讯问笔录》显示:万某某为该企业负责人并承认该企业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梁某为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并承认成立该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延长贸易链条,进行洗票、过桥。该企业是空壳公司,进项发票从梁某处购买,支付2.5%-8%的费用,同时再对开出的销项发票收取20%的费用。
该企业购进和销售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缴该企业应缴税款、滞纳金外,已按相关规定将该企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点评:
今后我们还需加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宣传力度,让大家认识到触犯刑法及税收法律,即使接受刑事处罚、及时补缴税款也难以将涉税违法影响“一笔勾销”。一旦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跨部门的联合惩戒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纳税人要算好这笔账,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理念,警钟长鸣,切莫心存侥幸,因小失大。(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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