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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时间:2021-07-16 13:22:21 来源:山西晚报


7月1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并明确,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对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增加“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各市住建部门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交付使用时间等,配套基础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服务品质。
各市住建(房管)部门要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全过程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分阶段、按比例及时拨付,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对信用评价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可依申请提前节点拨付预售资金。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预售资金申请使用额度最多不得超过总额的99.9%,办结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监管部门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全装修、智能化、节能低碳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对开发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中予以加分。超限高层建筑原则上应达到绿色建筑三星级要求,但对城中村改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企业申请适当降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

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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