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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成垄断“带头大哥”岂能整改了事

时间:2015-07-07 16:27:13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却无意间成了垄断“推手”,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最近摊上事了———因“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被该省发改委调查,并被国家发改委通报。云南通信管理局进行了整改,并停止相关做法,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四大电信运营商的云南分公司被处以罚款,共计1318万元。(6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四大运营商本是直接竞争关系,推出各自的促销活动,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市场竞争越充分,优胜劣汰的情形也就越明显。何况,市场竞争越充分,老百姓的消费成本就会越低,可以增进民生福祉。而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却力促市场的竞争对手达成一致协议,形成价格联盟,限制甚至禁锢四大电信运营商开展竞争,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扭曲市场竞争关系。此举有可能助长国有垄断企业牟取暴利,进而让消费者利益受损。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显然违反了这一法规,岂能仅仅整改了事?诸多过往事例充分说明,对行业主管部门若只是予以“罚酒三杯”式的整改处罚,时间一长,极可能依然故我。事实上,这些年,成为企业抱团垄断“带头大哥”的行业主管部门,何止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的一些行动,打着规范市场之旗号,却行着制造垄断之实质。因此,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整改了事,必须置于法律法规的轨道上,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如此,方能打掉相关部门的“越位之手”,倒逼其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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