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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研究出台债券指引 城投债输血重大工程包

时间:2015-07-06 22:14:01 来源:华夏时报

“今年上半年发改委财金司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目前已出台了4个专项债发行指引和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会议上表示。

连维良表示,发改委财金司正在研究在更多领域出台专项债券指引,包括支持土地储备机构发债,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研究支持发行“双创”专项债券等。

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先后下发多份文件,一步步放宽城投债发行。

“我们希望通过做大项目收益债的方式,保住企业债这个品种。”7月2日,发改委一位内部人士透露,为了促进项目收益债发行,发改委对项目收益债使用的发行标准,低于一般企业债。

“4个专项债只是开始,放宽城投债可以为项目提供融资。”北京福盛德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冯建林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定位转型

最近几年,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规模增长得很快。据发改委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企业债的发行规模达到了8461.98亿元,目前存量接近4万亿。这其中,城投债占了很大的比重,存量超过了2万亿。

“到目前为止,企业债券还没有出现违约事件。”连维良说,城投债的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依靠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和地方政府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作为偿债保障,这种模式被广泛认可。

发改委近日以“紧急文件”的方式补发一份通知称,进一步放开企业债,允许借新还旧。“根据43号文件,发改委对企业债,尤其是城投债的定位转型开展了深入研究。”7月3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回应记者说,发改委对于城投债的定位可以用“放宽、规范”四个字概括。

据悉,放宽发债包括取消城投债的发债指标限制,取消或减少城投债和政府经济指标的挂钩。前者即取消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每年发行2只、1只、1只企业债券,同时对于债项评级AA+以上,或主体评级AA并有担保或项目收益确定、回报期较短的债券,取消指标限制;后者即发行城投债此前要求地方政府性债务率不超过100%,而今也取消了这个限制,并将从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而在规范方面,对于不符合43号文件精神的,发改委规定:一是没有收入的项目,一律通过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解决资金问题,不再发企业债融资;二是对于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的这种模式,不能无条件地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以上两个方面,体现了城投债券改革的主要方向。”冯建林说,如此一来,最大的好处是能将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厘清边界,加快城投债的去行政化。

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对记者表示,过去集中建设的基建项目陆续到期,但因43号文使城投剥离了地方政府信用,PPP短期难放量的背景下,在建工程暂时未产生现金流的项目有流动性缺口,在存量金融风险防范的要求下,需要新的融资渠道来替补。

对此,民生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李奇霖对《华夏时报》记者强调,城投债从地方政府债务剥离后,PPP等其他融资主体被给予厚望,成为基建融资的重要渠道。

重点发专项债

日前,发改委下发了《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4个指引,大幅放松了发债限制。

“专项债券的定义很宽,指引并没有限制债券的品种,可以是一般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等。”发改委固定投资司相关负责人解释。

“城投债进一步放宽,能满足各地上项目缺资金的现实。”金永祥对记者说,城投债一旦成功转身,通过项目收益债对接PPP,那么必将成为PPP融资的新渠道。

“项目收益债本质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债。”发改委在其官网刊文称,出台专项债是为加大企业债券融资对11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的支持力度。

上述发改委人士也证实,不少地方正在积极组织申报专项债券,只是专项债怎么挖掘项目、怎么组织、偿债保障怎么设计等问题,各地还正在摸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对于收益比较低甚至暂时经营亏损的城市停车场项目,政府可以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但不能一概而论,核心仍在于保证偿债。”连维良说。

“企业债券风险是可控的。”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称,如果平台公司承担的项目收益较好,就可以不再考察其资产、经营状况,即可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其中,PPP项目公司也可以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以平台公司作为差额补偿人,提高债券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不论是市政债,还是专项债,债券市场正在成为稳增长领域内重点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只要符合发债条件,就可以发,项目的盈利如何交由企业去把控。”香港著名财经评论员梁海明对本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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