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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要照顾无过错方

时间:2021-06-17 09:21:05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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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画


【法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

男方与女方于2013年12月12日至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孕育婚生子女,女方曾因胎停孕流产三次。虽女方一直在为孕育子女进行治疗,但现未有子女。2020年7月,因男方与婚外第三方保持暧昧关系被女方发现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7月开始分居,后女方于2021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确认男方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多分。男方则表示暧昧事项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不能适用民法典,且其与婚外第三方有暧昧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赌博、吸毒等法定过错情形,因此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法条解读】

在本案中女方能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作为无过错方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结合本案,男方与第三方暧昧事实、财产购置、债务负担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更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上,本案应当适用现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婚姻中过错情形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也就是说,民法典不再对过错方具体情形加以限定。法官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认定婚姻中的过错方。在本案中,女方因胎停孕流产三次且其一直在努力孕育与男方的结晶。以上可看出,女方因各方面原因未育有子女,身体及精神都承担了较大压力。在此情况下,男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案外第三方保持暧昧关系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其为婚姻中的过错方更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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