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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关键词,读懂国务院《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10-08 14:08:10 来源:

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份被业界简称为《创投国十条》的文件被认为是我国创投体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系统性、高级别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共10个大项,22个子项,内容涵盖创业投资的各个环节。如何解读这份重磅文件?它到底表达监管层怎样的意图和导向?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具体利好措施?宜信财富带您通过5大关键词来深入解读。

关键词一:“创业、创新+创投”

解读政策,就像学习新的公式,离不开对来源演算的逻辑回溯。

此次《创投国十条》发布的愿景,在文件开篇即已交代清楚:“着力推进供给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性改革逐渐深入,“科技创新”成为中国经济换挡转型期的核心动力。要激发创业创新,培育成熟发达的创投行业是关键——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拉动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就业增长,最终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而眼下,我国创投行业却面临两方面的问题:行业规模小,与建设创业创新型国家战略要求相比差距还太大;行业发展的整体质量也有待提升。因此,如何促进创投行业由过去单纯数量与规模的外延式增长,向高质量、高效率的内涵式增长转变,成为《创投国十条》出炉背后的时代需求。

《创投国十条》一出,被文件“点名”的各部纷纷响应, 22日财政部发文调整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从税率和纳税时点两方面进一步降低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将支持正常合规的跨境并购和" 中概股" 回归,并在这个过程中维护国际收支的平衡。

无论如何,我们可以预判的是,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股权投资”领域都将是时代的风口,各部门在《创投国十条》的指引下,陆续会有各种具体利好措施颁布面世。

关键词二:“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

推进双创,发展创投行业,离不开作为“源头活水”的资金支持。此次《创投国十条》的一大主题,就是解决钱从哪来的问题。解决方案之一,是对股权资本募集来源进行鼓励、松绑,让更多机构、法人与自然人进场。其中提到: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

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创投国十条》起草小组主要成员刘健钧博士表示,包括基金在内的机构化创业投资主体由于能形成规模效应,并借助专业管理团队的独到慧眼和成熟经验进行运作,因而在世界各国均成为最重要的创业投资主体。

从国外经验看,文件提到的这几类机构既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又有一定的基金管理优势,因而既可参与投资他人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可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的方式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

作为中国普惠金融、财富管理行业知名的科技金融服务公司,宜信于2015年成立新金融产业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达10亿美元,致力于发掘全球金融科技领域最优秀企业。通过宜信在小额信贷、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信用技术等产业链条中的广泛触角寻找优质项目,并在战略、获客、提升效率等层面上对创新企业予以专业扶持。

“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在中央级文件中,明确支持央企、地方国企投资创投企业(基金)和创投母基金,在历史上还是首次。尽管前些年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尝试通过闲置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但往往被作为“非主营业务”加以限制。目前,国企、保险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大学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已没有法律障碍,但从国务院层面发文予以支持仍具有积极意义。

宜信财富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管理合伙人廖俊霞表示,从西方成功资产配置实践来看,母基金通过对标的基金优中选优,以及从行业、地域、阶段上进行分散投资、科学配置,能有效降低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显著提升资产组合的整体回报水平。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资产配置工具,母基金被以捐赠基金为代表的国外大型机构投资者长期青睐和使用。

《意见》不但鼓励各类资金投资母基金,更进一步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中国母基金联盟秘书长唐劲草表示,政策利好母基金发展,预计到2017年底市场化母基金整体规模或将超过一万亿,将在未来中国创业投资行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三:“股债联动”

在拓宽资金来源方面,《创投国十条》还提出股权债权联动,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融资服务能力。

其中提到:“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这被业界看作是对投资机构发行企业债的支持,也是拓宽基金融资渠道的一个办法。

“以前通过股权、有限合伙、设立基金的方式来融资,现在作为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人,符合一些资质要求,是不是可以发债券?会不会允许一个创业投资企业在公开市场发行企业债券?从字面意义上来说想象的空间比较大。”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世夺表示。

宜信财富固定收益类产品负责人孔繁顺表示:从2011年开始,宜信财富陆续设计发行多期优选成长基金,以债权融资的方式支持那些被优秀创投机构所扶持,创新模式独到且具备持续还款能力的创新型企业。由于基金在前期已经对这些企业进行周密严谨的尽职调查,并用丰富经验帮扶企业持续完善法人治理、内控制度,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使得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伴随这样一批批创业企业做大做强,这种投资方式为投资者带来持续、稳定的债务回报。而根据《创投国十条》的指引,通过股债联动机制,未来创投企业可以将发行债券融得的资金转化为自有的对外投资资本,则意味着创投企业投资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同时对机构投资实力及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键词四:完善“税收政策”

此次《创投国十条》还涉及诸多利好,其中“税”和“退”都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相关细则中,《创投国十条》送出大礼包,指出将“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并明确近期两项工作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宜信财富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管理合伙人廖俊霞表示,由于创业投资项目普遍具有失败概率高、投资的周期通常较长、年收益率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等特点,因而各国普遍对创业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此前在进行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的运作管理中,确实遇到一些实操层面上的问题,比如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对于投资者个税的征收方式各地的政策不一致——有些地区按20%的股息红利进行征收,有些地区则按5-35%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征收,如何处理?契约型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对投资者的个税进行代扣代缴?等等。相信随着这次《创投国十条》的出炉,在“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的指导前提下,相关条例会越来越明晰,不同法律主体、区域的税收套利空间会逐渐缩减,创投行业会迎来实质性的利好。

作为对《创投国十条》的响应,财政部22日发文调整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从税率和纳税时点两方面进一步降低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财政部提到的具体措施有: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税率降低为20%;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延长纳税期限,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称,递延征税政策使原来“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的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待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解决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另一方面,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务负担。

关键词五:拓宽“退出渠道”

此次《创投国十条》点名证监会牵头负责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要求:

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

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

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

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

创业投资退出,即意味着获取投资回报,这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部分,也是确保创投资本实现“投资、增值、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的必要保障。但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上,IPO排队时间长、注册制暂停、战略新兴板搁浅、新三板流动性较差,上市退出之路颇为艰难,而剩下的都在寻找并购机会。

若要想让企业能够畅通融资,必须使投资者获得畅通的退出,交易功能担负着非比寻常的职能。今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提到新三板的功能包括:融资功能、并购功能以及交易功能。而此次中央文件继续提出充分发挥新三板的市场功能,旨在强化市场定价,同时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募资积极性,促进企业更高效便捷融资,推动创业投资的蓬勃发展。

宜信财富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管理合伙人肖健表示,对于成熟的创业投资市场而言,并购重组是必不可少的,除了IPO、管理层回购、清算外的重要的项目退出方式。宜信财富在2014年就发行了以并购为主题的专项基金。此次《创投国十条》专门提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强调发展规范专业化并购基金,对于创投机构来说意味着退出通道更多元通畅,有利于提高创投行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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