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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提供银行卡最终沦为诈骗“帮凶”

时间:2021-08-10 13:22:45 来源:山西晚报


“我就是想赚点好处费,对方让我准备好银行卡我就同意了,至于其他事情我也没多想……”太原女子马某萍为谋取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8月9日,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通报,警方循线侦查打掉一个特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团伙,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4名。
经不住诱惑 提供了三张银行卡
今年1月,太原警方在线索核查时发现,51岁的太原女子马某萍涉嫌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月14日,警方经初步侦查依法将马某萍抓获,随即根据马某的交代将其“上线”刘某花抓获。经查,2020年年底,35岁的刘某花告诉马某萍,只要准备几张银行卡,帮人收钱转账就能挣钱。刘某花还透露自己有海外关系,马某萍更加心动,虽然隐隐觉得有些不妥,但还是经受不住诱惑,将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了刘某花。
“本案牵扯出不少太原市民,他们都是想轻松赚点快钱,觉得只是提供银行卡不会触犯法律。”民警介绍,刘某花纠集了50多名愿意提供银行卡的人后,便通知“技术人员”何某、廖某带着“技术团队”来到太原。其间,由27岁的重庆人何某、35岁的广西人廖某及其“团队”,将转入马某萍等人银行卡中的资金转出。短短几天,马某萍获利8000余元,刘某花获利3万余元。
随着侦查的深入,民警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特大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且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
为“洗白”赃款 犯罪团伙带专人“看场子”
警方介绍,每次需要“洗钱”时,这个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勾结境内洗钱团伙成员,在各地寻找类似刘某花的“卡商”,由“卡商”招募马某萍这样愿意提供银行卡转账获利的“卡农”。招募到一定数量的“卡农”后,“卡商”就会通知境外的团伙负责人,派出“技术人员”到本地洗钱。作案时,“技术人员”会指使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将资金转入“卡农”提供的银行卡,资金一旦到账便迅速操作转至其他账户,以此“洗白”赃款。该团伙成员从不集体出行,且经常租赁汽车跨省活动。为防止“卡农”黑吃黑,他们每次还会携带专人“看场子”,维持洗钱现场秩序。
掌握具体线索后,警方开始收网抓捕。截至5月底,专案组陆续在山西、广东、广西、云南、重庆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74名,另有十多名嫌疑人被另案处理。经查,该团伙涉及全国电信诈骗案件1300余起,涉案资金逾亿元。其中,在我省洗钱期间受害者逾2000人。该团伙洗钱地点除我省太原、晋中外,还涉及重庆、广东、安徽、山东、内蒙古等地。
目前,落网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警方正在积极对案件的其他线索扩线侦查。
警方提醒:废弃的银行卡应及时注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随着我国警方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后“提现”难度越来越大。为此,绝大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需要借助银行卡实现转账套现。警方提醒,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否则极有可能被收购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轻则影响本人征信,重则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大家一定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及时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注销,不要随意丢弃,更不可买卖。
《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实习生 王思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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