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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佳健商贸公司欺诈消费者 被市场监管罚款4.5万元

时间:2021-06-07 16:46:27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6月7日讯 据上海市场监管官方微信消息,上海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据了解,截至目前,上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查办“铁拳”行动各类案件2387件。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官方微信

其中,2021年4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佳佳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佳佳健商贸公司)用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官方微信

2020年9至12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接连收到13件关于上海佳佳健商贸公司销售保健品的举报和投诉。消费者反映,佳佳健公司以免费赠送米面粮油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到公司听讲座,并组织所谓养生保健课和健康讲堂对老年人进行“洗脑”宣传,同时冒用某知名公司的名义,鼓动老年人消费购买其保健产品。在暗访踩点和确定“讲座”情况后,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出动执法人员对上海佳佳健商贸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当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以健康讲座为名义,对数十名社区老年人宣传推销保健产品。讲座中,上海佳佳健商贸公司授意其员工伪造成自己是“中粮集团员工”,以虚假身份把成本低廉的保健品推销给老人,牟取暴利,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用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上海佳佳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丽美,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计价依据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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